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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学生社团
长江学院学生社团中心是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在长江学院学生会的带领下,由各类社团组成的联合组织,具有宏观把握社团发展方向,完善社团组织建设的职能,起着管理,规范,监督,服务,协调院级社团的重要作用。社团中心在全体院级社团的支持与共同努力下,积极开拓,勇于进取,使我院社团工作逐步形成制度化,正规化,系统化的管理模式。 社团中心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三个代表的理论思想,以积极健康的内容和活泼的形式,通过多层面组织引导学生活动,进行能力培养,提高大学生思想觉悟,增强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中文名
长江学院学生社团中心
属 性
社团
目录
1社团介绍
2管理条例
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学生社团社团介绍
由 高中生受益网 编辑
社团中心的基本职能是管理和指导全院院级学生社团的活动,促进学生社团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保证我院学生社团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
长江学院现有院级学生社团共18个,分别是:摄影协会、乒乓球协会、计算机协会、轮滑协会、数理协会、东华棋苑、电子科技协会、武术协会、粉红天空模特队、演讲协会、羽毛球协会、东华英语俱乐部、启明星文学社、书法协会、吉他协会、popping街舞协会、绿色环保协会、青春话剧团。
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由 高中生受益网 编辑
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软件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软件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软件学院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共青团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软件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受学院党委委托,在学院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部、保卫部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3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软件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4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软件学院在校学生。
第5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6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拨款、成员会费缴纳以及接受奖励或赠与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7条 学生社团分为院级和系级两种。院级学生社团由院团委具体负责注册登记、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系级学生社团由所属系团总支负责日常管理。系级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允许面向全院学生招收成员和开展活动。
第8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指院级学生社团,系级学生社团的管理办法由各系团总支参照本条例制定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9条 院级学生社团的成立由院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院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10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原则上须有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机构(如学院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
4.有规范的章程。
第11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筹备申请书;
章程草案;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12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13条 院团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院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14条 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15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三十人的;
6. 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16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17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院团委批准、备案。
第18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19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20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21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2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有两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5.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23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24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25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26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27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28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29条 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30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31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院团委将定期进行帐目检查。对于学生社团帐目混乱不清者,院团委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它活动。
第32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院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33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院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的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34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35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36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院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37条 学生社团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38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39条 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行资格审查;
3.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4.审批经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社团拟任负责人;
5.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6.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40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2.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3.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4.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41条 学生社团向院团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42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院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43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须为椭圆型。
第44条 学生社团成员证由院团委统一印制。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45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46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同意后,由院团委批准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47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院团委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48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的社团,院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49条 院团委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紧密;
6.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50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院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财务管理混乱;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5.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52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的;
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三十人的;
6.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53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软件学院委员会。
第54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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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社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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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05月新希望(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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