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网

河北建筑工程学校|毕业证|样本(模板)

2019-05-21 03:48   在线客服②: 人气:  

河北建筑工程学校毕业证样本图片、{模板}、学位证样本、报到证样本、档案等。河北建筑工程学校样本图片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发放给学校,毕业证样本有多处防伪标识。如需查看模板请点击河北省中专毕业证样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院校简介:河北建筑工程学校创建于1978年,隶属主管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学校类型

省部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校的办学条件良好,学校总面积两万多平方米,共投资投资400余万元用于教学实训设施建设,教学实训设施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学校现有语音室2个,土建预算实训室2个,建筑材料实验室1个,测量实训室1个,水化学及生物实验室各1个,校内实训场1个,学校微机室微机400余台,所有教室均安装多媒体电教设备。教学、生活设施配套齐全,能满足教学及师生文化生活需要。

学校重视校企合作,与河北建设集团、保定建业集团、保定建工集团、保定供水总公司、保定污水处理厂等企业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从教师实践锻炼提高、学生实习、实训、就业进行全方位合作。此外学校还有二级资质建筑公司、乙级资质建筑设计院两个校办企业,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了极大方便。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在省住建厅相关处室的支持下,经与加拿大木业协会协商,加拿大木业协会冠名我校为木结构培训学校,为学生的实训增加了新的内容。

我校办学经验丰富,校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执教,办学声誉逐年提高,在1993年省教委组织的教学评估中,我校在同类学校中排名第一;1996年被省教委认定为省部级示范性中专学校;2003以来连续多年被省住建厅评为河北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建校30多年来,为河北省培养大中专毕业生10000余人,完成各类培训50000余人。所培养的学生几乎遍布全省各市、县,大多数毕业生已成为建设系统技术骨干,有相当一部分担任了市、县城建系统领导职务。

学校非常重视学生的就业工作,支持鼓励学生获取岗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为学生提供各种方便条件,近几年学生100%获得职业资格和岗位资格证书,同时,积极为学生提供就业岗位和就业指导,近几年就业率均在95%以上。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好国家减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使学生真正体会到国家和学校的温暖。

学校秉承“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行业精神,坚持“团结勤奋,务实创新”的校训精神,以饱满的课堂教学和丰富的文体活动为载体,以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为抓手,打造学校的内涵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和教风。

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连续几年在省属中专学校中名列前茅!2003年毕业生就业率为91.5%;2004年毕业生就业率为95.3%;2005年毕业生就业率为96.8%在全省中专学校中排名第三位。收费执行国家标准。热烈欢迎有志从事城市建设事业的青年学生踊跃报名!

河北建筑工程学校规章制度

由高中生受益网编辑

河北建筑工程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省教育厅《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冀教学[2007]11号),结合该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该校《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入学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及时到省教育厅进行学生学籍备案。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通过治疗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并且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离校。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应持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标准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凡该校在册学生,每学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学生管理部门履行学籍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必须缴齐应缴学费后,方能注册。学生注册后取得在校学习资格,可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它有关活动,例如上课、上机、做实验、外出实习、借阅图书、参加课程考核、记录(登载)考试成绩、参加评优评奖等。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注册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提前到学生管理部门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等手续。

未注册的学生并且未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等手续,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他有关活动;超过两周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并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初中起点学制为三年,高中起点学制为一年。

第七条 初中起点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为三至五年,高中起点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为一至三年。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延长学习期限,但从入学之日开始计算,初中起点学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高中起点学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库,并且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学生上课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早退。未经授课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凡上课或在图书馆、教室、机房等公共场所学习,应当保持安静,并将携带的手机关闭或者改为震动,以免妨碍他人。

第十条 学生进行实习、军训、公益劳动和社会调查等,应当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因故请假离开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离队。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避免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始有效。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旷课。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旷课学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对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或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者,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擅自离校者,一天按8学时计,节假日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由班长签署意见,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需经班主任同意,学生管理部门审批;七天以上者,需由学生管理部门同意,主管校长审批。请假期满,应当向班主任履行销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同。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课与考查课两种考核方式。考试课程的考试由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由任课教师来安排。成绩评定以课程结课考试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等综合评定给出。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的考核办法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根据专业需要和性质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本人身体条件、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和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当需要时,五级分制和百分制可按如下关系折算:优秀:90;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缺课,视为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相应课程教学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课”字样。累计旷课达到有关学时规定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确实因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的正常考核时,应当在该课程考核之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如果因病申请缓考,应当持有关医院开具的证明),经任课教师、班主任、教学管理部门同意,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允许缓考。缓考一般不单独组织考试,随该课程的补考考试一同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登记时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者与补考不及格同等对待。

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缺考者,该课程均以“0”分计,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并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课程考试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违规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以“o”分计,并注明“违规”或“作弊”字样,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资格。由学校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河北建筑工程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学校统一安排补考一次。成绩登记时,在成绩单上注明“补考”字样。补考自下学期开学时两周内开始进行,补考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并提前通知学生。

学生因故经批准未参加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或者已参加但考核不及格者,应当缓作或补作。缓作或补作的时间及方式,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安排。

对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学校在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三条 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互认。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参加正常学习的,可以根据医院证明申请休学;

(三)由于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休学的学生,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由于个人身体健康原因申请休学时应当交验医院证明)。经主管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并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规定手续离校。

第二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照休学时间计算。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该校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前一学期期末放假前两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并办理有关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无该专业,在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后,由学校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批准编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要遵守学生的行为规范,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条 在校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学生在每学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成绩有四门及以上不及格者不许补考,直接留级;

(二)学生在校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累计达五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三)留级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班级继续学习。学校下年度该专业没有招生的,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转入适当专业就读;不同意转专业留级的,视为自愿放弃继续在校学习权力,应当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休学次数超过两次者;

(四)无不可抗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学生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自愿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应当由学生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应当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交,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按程序进行申诉,具体按《河北建筑工程学校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即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办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该校完成学业。凡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该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一)由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转入普通中专的;

(二)“3+2”办学模式的;

(三)毕业年级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按下列规定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学生转学申请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个别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确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该校其他专业学习者,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另一专业学习;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学校的办学资源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地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三)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专业、班级的学习,否则视为旷课。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环节和课程且考核成绩全部通过,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毕业前经过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科目者,将不予以毕业,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之内返校重新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返校重考仍不合格的,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操行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毕(结)业证书;已发的毕(结)业证书,应当予以追回并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毕(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按《河北建筑工程学校学生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具体按《河北建筑工程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具体按《河北建筑工程学校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该校全日制学生。

第五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管理部门。

参考资料

1.河北建筑工程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河北建筑工程学校官网[引用日期2013-01-05]。。。河北建筑工程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提醒]除特别声明外,该内容由( 高中生受益网)发布,转载请保留文章出处!
  • 我顶
  • 点击
  • 收藏